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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有效期满的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进行复审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9 17:11   来源:新闻宣传处


晋安办函〔2020〕24号


各市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有关驻晋中央和省属企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推荐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通知》(晋安办发〔2012〕36号)要求,省政府安委办决定对有效期满的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程序

    (一)有效期满的示范企业向初次申报审核单位提交复审申请材料。

    (二)各市安委办、省有关部门、驻晋中央企业省公司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对复审申报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情况进行复查审核,并严格核对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复查审核后,将复审申报材料报省安委办。

    (三)省安委办组织专家对报送的复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抽检。复审合格的企业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省安委办下发通知予以确认。

二、复审资料

《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山西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自评表》、安全文化建设总结,以及其他反映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相关视频、图片等申报材料。

三、有关要求

1.各市安委办、省有关部门、有关驻晋中央企业省公司和省属企业集团公司要及时安排部署,组织有效期满的相关示范企业开展复审,确保复审工作顺利开展。各复审申报企业的总结报告要突出被评为“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后,在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中的新经验、新亮点,取得的新变化、新成效(字数在4000字以内)。填写复审自评表时,需在备注栏注明Ⅰ类二级指标具体情况,Ⅱ、Ⅲ类二级指标扣分明细。

2.复查审核单位要按照标准,严格要求,将复审自评表作为重要约束指标,检查授牌后安全文化建设成果的巩固、理论创新、持续改进和示范引领作用发挥等情况,要严格核对企业命名以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确保质量。对不再具备示范企业资格、不按时提交复审申请的,要及时报请省安委办撤销其示范企业称号,收回示范企业牌匾和证书。

3.省安委办开展复审抽查,遴选出一批理念先进、成果明显、示范引领作用发挥突出的省级示范企业,参加2020年国家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评选。

 请各复查审核单位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复审相关材料装订成册(纸质材料和电子版各1份)报送省应急管理厅新闻宣传处。

联系人:沈方剑

地 址:太原市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A座1311室

邮 编:030021

电 话:0351-6819725  

   

      附件1: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表.doc

      附件2:山西省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复审自评表.doc

      附件3:有效期满省级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名单.doc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