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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停产停建整顿非煤地下矿山恢复生产建设条件和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7-20 10:06   来源:非煤矿山处


晋安办发〔2021〕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切实汲取代县大红才矿业有限公司“6.10”重大透水事故教训,有效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晋安办发〔2021〕49号),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安委办制定了《停产停建整顿非煤地下矿山恢复生产建设条件和程序》,现印发你们,请在继续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基础上,认真落实。

一、恢复生产或建设的条件

停产停建整顿的非煤地下矿山必须提高政治站位,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扎实整改,具备以下条件可提出恢复生产或建设申请:

1.资源整合矿山,必须是一个公司、一个采矿证,一个独立经营管理的主体;

2.现有生产系统或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3.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必须符合规定要求,没有资质挂靠或转包分包行为;

4.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现有地质、测量、采矿、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必须分别达到1人以上;

6.相邻矿山的井巷没有相互贯通现象,主要开拓系统的位置必须与设计相符、现状图纸必须与现场实际一致;

7.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彻底取缔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和临时存放点

8.与生产和建设有关的采空区必须得到有效治理,不存在因采空区导致的透水、冒顶坍塌、有毒有害气体隐患;

9.没有《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所列重大隐患;

10.生产矿山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等级;

11.基建矿山建设方必须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施工方必须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施工图和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方必须实行全过程监理,并建立完整真实的监理日志;

12.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必须承诺直接领导并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每月至少现场检查2次、确保不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二、恢复生产或建设的程序

1.生产或建设矿山分别对照上述条件,组织自查自改,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或建设条件后,报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签署意见,向市人民政府安委会提出恢复生产或建设申请。

2.市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组织市、县两级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矿山企业进行恢复生产或建设联合验收,具备条件的,报备省应急厅后,下达恢复生产或建设批复文件。

三、有关要求

1.各市要针对本区域恢复生产建设任务的实际,优化验收组织方案,优先选定一贯可靠放心的企业恢复生产建设。

2.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动态监管制度,明确包保责任;包保负责人要在企业恢复生产或建设后,按月检查包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恢复生产或建设的企业再次违反上述条件,要永久性关闭。

3.生产矿山应及时更新和保存矿区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含平面和剖面),开拓系统图,中段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压风、供水、排水系统图,通信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相邻采区或矿山与本矿山空间位置关系图等,并报送属地县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必须掌握情况,并按图严格检查。

4.基建矿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主要负责人要签定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的安全生产责任状,报属地县级监管部门备案。

5.建设单位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全部完成基建工程后,必须依法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半年内必须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等级。

联系人:赵成林、高栋、杨晗,电话:0351-6819776

电子邮箱:sxaqjgyc@126.com;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