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非煤地下矿山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29 16:20 来源:非煤矿山处
晋安办发〔2022〕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22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矿安〔2022〕2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中关于“非煤地下矿山实行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要逐矿明确包保责任人,落实包保措施。”要求,进一步强化全省非煤地下矿山地方安全监管责任,我省就严格落实非煤地下矿山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大中型地下矿山应当由设区的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包保责任,其余地下矿山应当由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包保责任;二是要逐矿明确包保责任人,制定包保责任清单,落实包保措施,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是对单班下井超过30人或开采深度超过800m的地下矿山,应由市级或县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落实包保责任。
各市、县于2022年5月25日前将非煤地下矿山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信息录入系统,2022年5月底前分别在市、县政府网站公告每座非煤地下矿山包保责任领导名单(详见附件),并将公告的相关信息报省安委办,省安委办汇总后统一公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调整后,要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联 系 人:李栋梁,杨晗
联系电话:0351-6819771,6819776
邮 箱:sxaqjgyc@126.com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