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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18 15:21   来源:监管一处

晋安办发〔2017〕82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一〔2017〕98号,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组织安全监管人员、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包括非煤矿山企业集团)和现场作业人员认真培训《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组织考试,做到应知应会。企业有关人员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二、企业自查自纠。各非煤矿山企业于9月30日前主要负责人要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包括地下矿山“五大员”、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三大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全面进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由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待查,如企业自查中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顿进行隐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附件5)。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地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正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为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内容之一,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企业没有发现查处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规定进行上限处罚,并予以曝光。对非煤矿山企业未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未完成整改前不予安全许可。

四、严格隐患处置。对企业自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地政府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逐项验收销号。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编制应急预案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按计划组织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坚决防止发生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企业自行验收合格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由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协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对发现的一般隐患按规定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报属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附件5,实行零报告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年度执法监督检查和其它督查检查内容之一,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帐(附件6),各市安全监管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本市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报省安监局监管一处(附件7,节假日顺延)。

各地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认识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要严肃追究监管人员和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曝光;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人:李振华

联系电话:0351-6819776

电子邮箱:sxaqjgyc@126.com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 (注:附件1请从国家安监总局网站下载)

  附件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表.doc

  附件3.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表.doc

  附件4.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表.doc

  附件5.非煤矿山企业自查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doc

  附件6.安全监管部门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台帐.doc

  附件7.市安监局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月报表.doc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