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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整改应急部专项督查组反馈意见有关问题的函
发布日期:2018-06-15 15:58   来源:监管一处

晋安监函〔2018〕166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精神,云南省安监局一行5人,于2018年6月3日至9日,代表应急部对我省3市5县安监部门和5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督查,并于6月9日进行了专项督查意见反馈,在充分肯定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提出了需要整改的问题和隐患27条(附后)。

针对专项督查组反馈的问题和隐患,省局高度重视,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整改要求:

1.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完善措施,强化管理,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按照省局印发的《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关于做好2018年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2018年全省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


2.各级安监部门要突出抓好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严格“三同时”审查质量,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同时,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专项治理和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质量。

3.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和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牢固树立风险忧患意识,增强安全红线意识,对照督查组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切实排查治理同类隐患,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生产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4.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情况,依法依规按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组织建设和生产,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隐患问题整改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5.针对应急部反馈的问题和隐患,由有关市安监局依法向所属企业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和依法处罚,并于7月10日前将整改情况文字材料报省安监局监管一处。

附件山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第七督查组督查问题和隐患汇总表.doc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