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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23 17:12   来源:监管一处

晋安监发〔2018169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38号,以下简称38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原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一司《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0〕90号)、省安委办《关于贯彻〈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意见》(晋安办发〔2011〕100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17号)、《关于印发2018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晋安监发〔2018〕79号)及规程规范等要求,结合我省尾矿库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格新建湿排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准入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建湿排尾矿库建设项目暂不审批。

二、加强对已许可尾矿库安全监管

(一)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未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但永久性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各市、县级安监部门要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36号令、38号令和规程规范等要求履行闭库手续,实施闭库,确保闭库工程质量。严禁企业采用掏挖尾矿库等方式规避闭库。

(二)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湿排尾矿库申请改、扩建的,原则上要采用干排方式。各市、县级安监部门要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36号令、38号令和规程规范等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对尾矿坝体进行全面勘察;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尾矿坝体勘察和尾矿库安全现状等情况对改、扩建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尾矿库只能进行一次改、扩建;只能在原尾矿库等别上提高一个等别。

(三)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的尾矿库,各市级安监部门要责令有关企业在2018年10月31日前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县级安监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闭。

三、强对已批准基建尾矿库建设项目和尾矿回采安全监管

(一)对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的新建湿排尾矿库建设项目,各市、县级安监部门要监督指导企业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做好基建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二)尾矿回采《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相应安监部门审查批准,严禁实施回采作业。同一座尾矿库内不得同时进行尾矿回采和排放作业。

四、加强对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试运行安全监管

已批准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试运行的,应当在试运行开始前7天向属地市级安监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

(一)对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试运行结束后长期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建设项目,各市级安监部门要责令有关企业在2018年10月31日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手续。

(二)对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后进行试运行的尾矿库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在试运行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手续。

逾期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手续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相应安监部门要撤销其《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由县级安监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取缔关闭。

五、加强对尾矿库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安全监管

承担尾矿库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其它矿采选业的相应资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等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等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三)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含)以上或坝高超过60米(含)的尾矿库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甲级资质。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落实。各级安监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属地监管,监督指导建设、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监理等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揽尾矿库建设项目。要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关和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关,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规程规范等要求组织建设和生产,落实安全措施,强化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尾矿库安全保障能力。

(二)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要健全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要求,切实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组织建设和生产,及时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巡查。《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相应安监部门审查批准,不得进行施工和建设;新改扩建尾矿库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投入生产。

(三)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尾矿库安全生产情况,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要求,健全完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等制度,严肃执法,精准执法,监督指导企业按照“五落实”要求,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提升尾矿库安全管理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