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安监发〔2017〕29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在晋的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甲级资质延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6〕120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晋安监发〔2017〕26号),现就开展我省2017年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执法检查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对象
注册地在晋的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二、工作时间
2017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工作内容
(一)安全评价机构执法检查内容见附件1。
(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执法检查具体内容见附件2。
四、要求
(一)本次对机构开展的执法检查与机构注册地市安监局联合进行,市安监局对在本市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机构一年来受到行政处罚情况作出说明,对不进行从业告知的机构严格监督。
(二)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对照执法检查内容,积极配合,对要求填写的检查内容自行填写,如实反映机构实际。
(三)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四)对涉及“红顶中介”的机构,在检查中还未与主管部门完全脱离的,自2018年1月1日起暂停相关资质,待其与主管部门完全脱离,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再行恢复。
红顶中介是指依据《关于印发〈全面加强安全监管能力自身建设三年规划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晋安监发〔2015〕217号),开展与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安全监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
附件3.注册地在晋的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名单.doc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