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今天是2021年10月09日,星期六!欢迎您访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官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减灾 >> 公文公告 >> 省应急厅公文公告 >> 危化监管
我省危化行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发布日期:2021-03-31 09:28   来源:危化处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省应急管理厅制定《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企业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对全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办法》规定,根据企业经济类型和规模大小,对企业进行分级,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分别由省、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归口监督管理。

其中,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医药生产企业,由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由市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管;由县级负责其他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

对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由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企业(总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监管;其他经营企业分级监管办法由市级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后执行。

无储存的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可不分类,但应明确分级监管部门、检查频次和监管责任。

《办法》规定,根据我省制定的《山西省化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指南》,将企业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红色)、B(橙色)、C(黄色)、D(蓝色)四类(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

企业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其安全生产类别。具体内容包括: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的;企业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预警系统无故连续3天离线或连续2天未进行安全承诺的;已纳入分级分类监管企业存在改、扩建行为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2次无故不参加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指导服务、日常监管检查反馈会议的。

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企业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类别。对年度企业安全风险类别出现调整的,由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年底前集中公告一次。

《办法》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对A类企业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对B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C类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对D类(蓝色)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根据企业类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A、B类企业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各类别企业的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最低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