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原因
按照山西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解决全省入企服务(服务业领域)相关问题诉求的通知》(晋服务组办函[2021]18号)要求,应相关企业诉求,我省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5厅局联合发文,就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经营、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有关工作做了进一步明确。
二、条文解读
原文: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应当依法办理的经营、消防等行政审批手续有:应急管理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自然资源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商务部门(市级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办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
解读: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建设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在市级应急管理局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前置手续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应当在市级应急管理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运营。前置手续有: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在取得土地出让后,应当在市(县)级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或行政审批管理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手续有: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及出具规划条件。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山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建质规字〔2021〕164号),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应当在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行政审批管理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前置手续有: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行政审批管理局办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前置手续有:消防设计审查。
依据《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商改〔2007〕472号),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在前期各审批手续完成后,应当在市级行政审批管理局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前置手续有: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原文:二、按照《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8〕61号),机构改革前已在原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原则上不再重新办理,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依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8〕61号)二、调整优化省级党政机构和职能中“新组建和优化职责的机构”中对各部门职责进行了调整,部分手续办理的职能部门有所变化。
原文:三、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据现行政策规定,服务区加油站建设项目无需办理规划选址,项目确定土地受让方后,各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可将《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文:四、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已开工建设,需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在现职能部门办理。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查处。
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依据《山西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晋商改〔2007〕472号)第五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扩建和未按规划确认地址建设加油站或油库的。
2021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