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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3 16:17   来源:政策法规处

晋应急发〔2020〕54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已经省政府审核批准,同意实施。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3月6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山西省应急管理厅(以下简称“省应急厅”)2020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1.对列入本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2.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监管执法行为,避免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3.推行“互联网+执法”,省应急厅统一使用本级开发的安全监管移动执法系统,推广运用国家和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及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通过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

4.积极发挥省级执法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市、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

5.强化执法检查的震慑作用,严格执法措施,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进而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主要任务。

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措施。

1.依法监督检查煤矿、煤层气抽采企业(含一级加压站以内)和洗(选)煤厂、配煤(型煤)加工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2.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3.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4.依法监督检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

5.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修订、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等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

(一)省应急厅机关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省应急厅机关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员85人,从事安全生产执法人员75人,是机关安全生产执法岗位在册人数的88.24%。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置情况见附件1。

1.总法定工作日为18825天。

2.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852天。其中:重点检查工作日1404天,一般检查工作日448天。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9155天。

4.非执法工作日为7818天。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具备执法资格的在执法岗位的人员19人,专职后勤保障1人,实际参加执法人员18人,是具备执法资格在执法岗位人数的94.74%。

1.总法定工作日为4518天。

2.监督检查工作日为1890天。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1484天。

4.非执法工作日为1144天。

(三)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数量和工作日。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在册人员 27人,1人专职扶贫,实际参加执法人员26人,是在册人数的96.30%。

1.总法定工作日为6526天。

2.监督检查工作日为880天。

3.其他执法工作日为3446天。

4.非执法工作日为2200天。

三、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责,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煤矿;

(2)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4)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5)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6)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7)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单位数量、名称、行业领域和占比。全年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68家,是年度监督检查企业总数的60.22%。其中,煤矿68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30家、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25家、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45家。具体区分如下:

1.煤矿68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和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厅字〔2019〕19号)规定等,省应急厅对煤矿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全年计68座,由省应急厅机关有关煤矿安全处和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实施。检查安排见《煤矿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2)。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30家。根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驻晋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实施意见》(晋安监发〔2011〕5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实际,省应急厅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领域驻晋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的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11家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按照《编制办法》规定,从下级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抽查19家进行重点检查。以上两项合计30家,省应急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检查20家,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检查10家。检查安排见《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3)。

3.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25家。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实际,省应急厅负责对直接监管的非煤矿山行业驻晋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的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8家企业(包括16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按照《编制办法》规定,从下级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抽查9家进行重点检查。以上两项合计25家,其中,省应急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检查19家,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检查6家。检查安排见《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4)。

4.冶金工贸生产经营单位45家。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实际,省应急厅负责对直接监管的冶金工贸行业驻晋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的总部(集团公司、总公司)11家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按照《编制办法》规定,从下级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抽查34家进行重点检查。以上两项合计45家,其中,省应急厅冶金工贸安全监管处检查17家,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检查28家。检查安排见《冶金工贸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5)。

(三)重点检查频次。根据《编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重点检查频次为至少一次。

四、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根据《编制办法》要求,结合工作职能,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行业领域及占比。按照《编制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下级监管部门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中抽查111家进行一般检查,其中,省应急厅机关抽查60家(有关煤矿安全处抽查煤层气抽采企业、洗(选)煤厂、配煤和型煤加工企业28家,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12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12家、冶金工贸安全监管处8家);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抽查26家;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抽查25家。一般检查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占比为39.78%。

(三)一般检查频次和时间安排。根据《编制办法》要求,对一般检查单位抽查检查一次。有关处室和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要合理确定抽查地区和抽查时间等,严密组织实施。

五、总法定工作日、监督检查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

(一)省应急厅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见附表6)。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8825-9155-7818=1852个工作日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见附件7)。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4518)-其它执法工作日(1484)-非执法工作日(1144)=1890个工作日。

(三)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见附件8)。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6526)-其它执法工作日(3446)-非执法工作日(2200)=880个工作日。

六、保障措施

(一)严格计划编制。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编制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88号)的要求,认真编制监督检查计划,做到“三个必须”:编制的监督检查计划,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须按规定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必须列出重点检查单位名单。

(二)优化检查方式。建立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执法办法,其他行业领域也要逐步推广。采取“四不两直”、验证式、暗查突查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严格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推进“互联网+执法”,继续实施专家参与和内设机构联合监督检查。省应急厅明确的联合检查,由相关业务处室牵头实施,其他相关单位派人参加。

(三)规范执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等,严格现场检查,规范执法文书使用,严格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程序,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形成执法闭环,规范执法活动。所有监督检查必须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填写现场检查记录。

(四)推行“三项制度”。认真落实《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等规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避免因执法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

(五)强化督促落实。计划下发后,省应急厅有关处室和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要制定监督检查具体实施计划,细化检查任务分工;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要将本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执法检查台账、执法文书领取和使用台账报送政策法规处;各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备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要向本级政府报送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附件:1.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执法人员配置情况表附件1.docx

      2.煤矿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2.docx

      3.危险化学品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3.docx

      4.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4.docx

      5.冶金工贸重点检查安排表附件5.docx

      6.省应急厅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附件6.docx

      7.省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附件7.docx

     8.省煤炭安全执法总队行政执法工作日测算说明附件8.docx

     9.省应急厅执法文书领取和使用台账附件9.docx

          10.省应急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台账附件1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