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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城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3·2”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倒塌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9-01-09 11:17   来源:应急办

2018年3月2日15时50分许,黎城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城国新能源公司)东水洋发运站综合改造项目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工程第四区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855万元。

遵照省政府领导对该起事故提级调查的指示和要求,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3月28日,省政府批准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住建厅、长治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省政府黎城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3·2”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倒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依据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在此基础上,事故调查组将技术报告、管理报告移送省纪委监委进行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工作。2018年11月21日,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向事故调查组移送了《关于黎城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3·2”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倒塌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晋监函〔2018〕53号),提出了对该起事故16名责任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项目概况。

1.项目基本情况。按照长治市和黎城县对“储煤企业要实施全封闭改造”的要求,经黎城县环保局批复同意,2017年6月,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对其现自有煤场实施全封闭改造,建设12.5万平方米棚化钢网架,项目总投资约9300万元。钢网架工程共分五个区,事故发生在第四区。

2.事故区域概况。第四区采用正放四角锥网架结构,平面投影面积约22560平方米。网架总跨度178.486-200.974m,网架高度43.773m,厚度3.5m,总长度123.836m。采用纵向两边柱列与跨间3处格构式钢结构Y形支架支承。纵向两边柱列支承柱间距18m,高度6.5m;3根跨间Y形支架下均为10.5 m高的四肢混凝土格构柱、纵向中心间距分别为41.233m和44.478m,跨度方向为不对称布置,距北侧柱列99.818-118.216m,南侧柱列78.668-82.758m。

3.项目备案及审批。该项目于2017年6月9日在黎城县发改局备案;2017年7月6日,取得黎城县规划中心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字第140426201700001号);2017年11月10日,取得黎城县国土局发放的《临时用地使用证》(黎国土临占字〔2017〕4号),批准在该项目用地内临时占地9.13亩,用途为料场。

(二)项目相关单位情况。

1.建设单位。黎城国新能源公司位于黎城县西仵乡东水洋村,1997年2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海军,注册资金2520万元,经营范围:煤炭、焦炭,铁路、公路运输,矿产品、建材购销,拥有自建铁路专用线3500米,货物站台2座,年发运能力350万吨。

2.施工单位。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友联公司),位于山东省曲阜市书院工业园,1998年10月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王开友,注册资金5710万元,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制作、安装,建筑幕墙工程等。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资质符合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3.设计单位:山东方圆经纬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山下区,2005年1月2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蔡文奎,注册资金500万元,经营范围: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资质符合要求。

2017年8月,该公司与山东友联公司口头达成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设计协议,未与黎城国新能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至事故发生前,未出具该设计单位签字盖章蓝图。山东友联公司依据该公司宋希龙给的钢结构网架图纸电子版(未签字盖章)组织施工。

4.监理单位:山西中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位于太原市迎泽区,1998年9月1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韩建栓,注册资金319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市政公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监理及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资质符合要求。

2017年7月30日,韩建栓委托房美刚(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名义与黎城国新能源公司签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至事故发生前,黎城国新能源公司未支付工程监理费用,也未通知该公司进场监理;该公司未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也未与黎城国新能源公司联系过进场监理事宜。

5.施工图审查单位:山西永安建筑施工图纸审查有限公司,位于长治市,2004年10月2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刘雯,注册资金300万元,经营范围:施工图审查。2016年9月21日,取得山西省住建厅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书,审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一类、市政工程,认定书在有效期内。

2018年2月11日,该公司与黎城国新能源公司签定《东水洋发运站综合改造项目干煤棚1—5施工图审查合同》。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出具图纸审查结论。

6.钢构件加工单位:徐州三玖固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章,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钢结构、网架配件等。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经检测鉴定,排除该公司生产钢构件引发事故的因素。

(三)项目合同及施工管理情况。

1.项目合同签订情况。2017年6月24日、25日,黎城国新能源公司与山东友联公司分别签订了《钢网架工程承包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书》。

2.施工组织管理情况。黎城国新能源公司由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的父亲刘保平(未在公司任职)负责钢网架工程项目管理。

山东友联公司针对该项目成立了虚假项目部,至事故发生前未安排项目经理、安全员、技术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等管理人员进驻安装施工现场实施项目管理,项目实际负责人为史红军、史尚虎。史红军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管理,史尚虎负责洽谈合同和材料供应,二人均未取得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国家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

2017年10月11日,史尚虎与孙竞勇签订了第四区《网架结构工程劳务安装施工协议》,由孙竞勇的劳务队负责该项目第四区钢网架安装施工。

二、事故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7年10月19日,孙竞勇的劳务队开始在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工程第四区进行钢网架安装作业,孙竞勇负责现场指挥和技术管理。施工过程中,在地面南北侧各设置了1个临时支架,用于支撑已安装好的钢网架,其中北侧支架架设在煤堆上。2018年1月31日,因建设单位用煤需要,拆除了北侧临时支架,2月1日放假停工,2月26日复工,直至事故前被拆除的北侧临时支架一直未恢复。

2018年3月2日下午,安装施工人员分南北侧两组在高空进行网架拼装作业,网架距地面约40米,每组各有4人在网架上作业、1人在地面调配材料、1台吊车配合吊装。15时50分许,钢网架从东北侧开始塌落,然后由北向南逐渐倒塌,最后钢网架整体向西倒塌,过程持续了大约十几秒钟,北侧吊车副臂被倒塌的网架拉断,网架上作业的8人随网架坠落,其中6人不同程度受伤。

(二)受伤人员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未受伤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立即投入抢救受伤人员,利用现场车辆和120救护车将张雄、王杰、李建军、阮沉思等4人送至黎城县人民医院救治;王运峰、周飞等2人送至黎城县中医院救治。张雄于当日16时28分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运峰先被送至黎城县中医院,当日转往长治市和济医院,3月3日7时45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周飞先被送至黎城县中医院,当日转往长治市和济医院,3月8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杰、李建军、阮沉思先被送至黎城县人民医院,3月3日转往邯郸市峰峰集团总医院救治,目前3人都已基本康复。此次事故造成张雄、王运峰、周飞等3人死亡。

(三)事故信息报告及处置情况。

1.首次报告及处置情况。2018年3月2日约19时,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刘海军向黎城县西仵乡政府主任科员刘军海电话谎报称:公司发生钢网架倒塌1人死亡事故。刘军海立即向西仵乡政府李政乡长电话报告。

接此谎报事故信息后,19时10分,李政电话报告黎城县安监局。19时20分,黎城县安监局电话报告黎城县委、县政府办公室;19时30分,电话报告长治市安监局。19时40分,黎城县政府电话报告长治市政府办公厅。20时28分,长治市安监局传真报告长治市委、市政府办公厅。

随后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向西仵乡政府补充书面报告谎称:3月2日18时20分许,公司停建后未开工建设的储煤场棚化钢网架突然倒塌,将途经此处的山东友联公司1名工人砸伤,经黎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西仵乡政府将此情况书面报告县安监局;县安监局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办公室。

黎城县政府、西仵乡政府及县安监、公安、住建、经信等部门有关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当晚21时,县长牛晨霞、常务副县长魏振东对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和隐患排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同时成立由县安监局牵头,住建局、环保局、经信局、公安局、工会,西仵乡政府、长治黎城新材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黎城县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3月3日17时15分,黎城县安监局向长治市安委办上报关于事故情况说明,初步认定该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黎城县调查组未查清该起事故真实情况。

2.第二次报告及处置情况。3月5日11时50分许,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向黎城县调查组书面谎报称:3月2日18时20分左右,山东友联公司6名工人途经该公司停建后未开工建设的储煤场棚化钢网架时,钢网架突然倒塌,将3名工人砸伤,其中1人于当日死亡,另1名受伤人员于3月3日在长治市和济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接此续报信息后,3月5日12时40分,黎城县安监局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办公室;17时37分书面报告长治市安监局。16时许,黎城县政府书面报告长治市政府办公厅。18时20分,长治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办公厅。20时许,长治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

企业报告事故信息变化后,黎城县调查组立即派人到长治市和济医院核实情况,证实受伤人员王运峰于3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有1名受伤人员周飞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3月5日,黎城县调查组查实该起事故中还有3名受伤人员在峰峰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3月7日,派人分别赶赴河南省永城市、山东省曲阜市及长治市郊区等地,寻找、劝返事故发生后返乡的现场施工人员配合事故调查。

3.第三次报告及处置情况。3月9日13时30分许,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向黎城县调查组书面报告称:事故受伤人员周飞于3月8日在长治市和济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接此续报信息后,3月9日15时许,黎城县安监局书面报告长治市安监局;15时30分书面报告县委、县政府办公室。15时45分,长治市安监局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办公厅;16时许,报告省安监局。16时许,黎城县政府书面报告长治市政府办公厅。18时许,长治市政府办公厅书面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

3月9日22时49分,黎城县安监局向长治市安监局书面报告称:3月2日发生的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在建钢网架倒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3月10日,长治市安监局派人对事故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3月11日13时30分,黎城县安监局向长治市安监局续报确认该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15时30分,黎城县政府报告长治市政府办公厅。18时10分,长治市安监局报告市政府办公厅;18时15分,报告市委办公厅;18时20分,报告省安监局。22时40分许,长治市政府办公厅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

综上所述,该起事故发生后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多次迟报、谎报事故信息,黎城县调查组未及时认真核查,致使上级政府和部门不能及时准确掌握事故情况。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施工方案未经计算设置临时支架,施工中拆除北侧临时支架,致使已安装网架在临时支架拆除区域刚度极度削弱、变形增大,在未恢复已拆除临时支架的前提下,继续违规冒险组织安装作业,导致网架失稳倒塌。主要有两方面因素:

1.施工方案未经计算设置临时支架且未经专家论证,无安全技术交底,违规施工。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阶段不同工况的网架受力进行模拟计算分析,未确定临时支架的位置、数量及拆除时间,且该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施工前未按规定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凭个人经验施工。

2.冒险拆除临时支架,致使已安装网架在该区域刚度极度削弱变形增大,继续作业导致网架失稳倒塌。施工过程中冒险拆除北侧临时支架,导致临时支架支撑区域内超载杆件与大位移节点增多,网架变形过大,且大变形处于非对称状态。继续拼装引起网架结构进一步扭曲、二阶效应加剧、区域内失稳构件增多、已失稳杆件弯曲变形加大,使其两端连接螺栓超出设计状态,受拉、剪、弯共同作用,连续发生断裂破坏,导致已拼装网架结构从北侧临时支撑区域开始垮塌,并导致整体结构失去平衡,继而在Y形支撑两翼、北侧支座附近出现大量超载杆件,造成这些区域结构软化并分离塌落,连带南侧施工支架倾倒,接着Y形支撑倾倒,并在支座处被彻底拨脱,网架剩余部分无力承担自身重量,继而发生连续倒塌,直至全部塌落地面。

(二)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忽视生产安全,安全管理混乱。

1)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报告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无章可循。在储煤场棚化钢网架施工中,未制定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检查;发现临时支架未恢复的安全隐患后未有效阻止施工单位冒险蛮干。

2)违法开展工程建设。违反相关规定,在施工图纸无设计单位签字盖章、图纸审查无结论、监理未进驻现场的情况下,允许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2.施工单位山东友联公司违反安全规定,盲目冒险蛮干。

1)违规组织施工。设立虚假项目部,虚构项目经理、安全员、施工员、技术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安排未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实际负责项目管理。

2)技术质量管理失控。未按规定将大跨度网架工程按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管理,未对架设施工临时支架做规定。在无技术员、施工员、材料员,施工方案未经专家论证、未进行模拟计算分析,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不具备基本安装施工条件等情况下,凭经验盲目组织施工。施工期间未采取任何安全质量监测监控措施,不进行质量检查和质量验收,未及时发现网架出现的危险变形。

3)施工安全管理混乱。未制定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管理无章可循。对劳务作业队伍以包代管,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施工作业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现场负责人、劳务队负责人违章指挥,冒险拆除施工临时支架。

3.项目设计、监理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设计单位山东方圆经纬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对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的设计风荷载参数取值不符合规定要求,钢网架支座约束刚度取值与实际不符,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可靠传递水平推力,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网架安全承载设计存在隐患。

2)监理单位山西中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允许个人(非本公司人员)以本公司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未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对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项目实施监理。

4.项目审批把关不严,源头管理失控。

1)黎城县国土资源局在向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发放用途为“料场”的《临时用地使用证》后,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储煤场棚化钢网架),未按规定责令限期拆除。

2)黎城县规划中心违反规定向不是临时建设的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建设项目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

3)黎城县发改局对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项目备案后未依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未要求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5.监管部门安全监管缺失、履职不到位。

1)长治黎城新材料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日常安全检查中

未发现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现象。2017年11月17日、2018年1月23日,派出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未按照黎城县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对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建设工地进行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属地监管不到位。

2)黎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黎城国新能源公司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未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现象。2018年1月19日和2月10日,派出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行业安全监管不到位。

3)黎城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未按黎城县委、县政府要求对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安全监管。

4)长治市煤炭工业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5月18日在对黎城国新能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等11项问题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指令书下达后,未对该公司逾期不整改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管理混乱现象长期存在。作为当时直接负责对黎城国新能源公司进行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的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

5)长治市住建局未按照长治市委、市政府要求履行对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职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黎城国新能源公司“3·2”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倒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5人)。

1.孙竞勇,男,群众,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施工项目劳务队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8年3月14日被黎城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9月5日被依法起诉。

2.史红军,男,群众,山东友联公司派驻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施工项目现场实际负责人,项目安全管理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8年3月14日被黎城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9月5日被依法起诉。

3.王开友,男,中共党员,山东友联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8年3月14日被黎城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8月23日向其单位党组织通报对其因涉嫌犯罪立案侦查情况,9月5日被依法起诉。

4.史尚虎,男,群众,山东友联公司派驻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施工项目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8年3月14日被黎城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9月5日被依法起诉。

5.刘海军,男,群众,黎城国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8年3月14日被黎城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9月5日被依法起诉。

(二)建议追究党纪政务处分人员(16人)。

1.郭力军身为黎城县经信局安全科科长,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责任的通知》(黎政办发〔2016〕51号)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黎城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进行行业安全监管;2018年1月19日和2月10日,随同分管局领导对黎城国新能源进行检查,未发现国新能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无监理进驻施工现场等问题,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其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故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影响期为二年;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建议撤销其黎城县经信局安全科科长职务。

2.申龙章身为黎城县经信局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工作的分管领导,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黎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行业监管责任的通知》(黎政办发2016〕51号)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黎城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进行行业安全监管,2018年1月19日和2月10日对黎城国新能源进行检查,未发现国新能源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无监理进驻施工现场等问题,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3.范板民身为黎城新材料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主持工作),园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对黎城国新能源进行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现象。其中,2017年11月17日、2018年1月23日,带队进行监督检查时,未发现该公司建设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在监理未进驻现场的情况下,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存在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进行安全检查等问题。未按照黎城县政府《关于做好“两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黎政办发201775号)要求,组织开展对黎城国新能源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建设施工的安全大检查。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4.张少芳身为黎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3·2”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人,未对黎城国新能源报告的事故人员伤亡信息及时进行认真核查,致使上报的事故信息不准确,对此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5.韩小波身为黎城县国土局西仵国土所所长,违反《黎城县国土局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制度》第一条、第四条规定,未履行巡查职责,未能发现黎城国新能源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棚化钢网架的违法建设行为,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6.连亚斌,身为黎城县国土局稽查大队队长,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黎城国新能源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棚化钢网架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7.王速建身为黎城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带队检查时发现黎城国新能源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储煤场棚化钢网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组织安排拆除和依法处罚,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8.郭磊身为黎城县规划中心主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非临时建设项目的黎城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储煤场棚化钢网架项目违规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9.余志敏身为黎城县住建局城建监察与法规股股长,未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黎城县委县政府《黎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国新能源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建设工程项目无证施工行为履行查处职责,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0.申省彬身为黎城县住建局分管城建监察的总工程师,其未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黎城县委县政府《黎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国新能源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建设工程项目无证施工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1.王力身为黎城县住建局党总支书记、局长,未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黎城县委县政府《黎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对国新能源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建设工程项目无证施工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2.靳晓宁身为黎城县发改局局长,未按照国家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和备案文件的要求组织安排事中、事后监管,未要求黎城国新能源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3.程宇波身为黎城县政府分管住建、规划、环保、园林的副县长,对黎城国新能源储煤场棚化钢网架项目违规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疏于监管,未按照黎城县委、县政府下发的《黎城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规定,安排部署县住建局对国新能源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裴晋保身为长治市煤炭工业局技术中心主任,2017年5月18日,带领地面企业安全执法检查组对黎城国新能源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等11项问题隐患,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后,未进行复查,未对该公司逾期不整改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致使该公司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管理混乱现象长期存在。对“3·2”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张宏斌身为长治市煤炭安全纠察支队支队长,地面企业安全执法检查组带队领导,对黎城国新能源存在的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等问题隐患,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督促黎城县相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依法行政处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6.范连星身为长治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未按照《长治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长办发〔2016〕2号)要求,对煤矿工程以外的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管进行安排部署和贯彻落实,致使企业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建设工程项目安装施工安全监管缺失,对“3·2"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2人)。

1.王开友,男,中共党员,山东友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建议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

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刘海军,男,群众,黎城国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发生后迟报、谎报事故信息,建议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6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建议行政处罚责任单位(4个)。

1.山东友联公司。建议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省住建厅依据有关建筑施工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2.黎城国新能源公司。建议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6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山东方圆经纬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议省住建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4.山西中财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议省住建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五)其他建议。

黎城县人民政府向长治市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长治市人民政府向山西省人民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要认真总结和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五、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一)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管。

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项目许可,严把准入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规章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工矿商贸企业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重点监督检查资质管理、项目管理、工程转包、施工方案、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施工安全管理、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施工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等,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责令企业及时整改,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重大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一律责令停工,经验收合格方准恢复施工,严禁赶工期、赶进度组织施工。

(三)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

1.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不得使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要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2.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违规组织施工,派驻的项目经理要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岗位资格证书,项目安全员、施工员、技术员、材料员等主要管理人员要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要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施工方案,实施有效安全管理。要切实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严格规范对劳务作业队伍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四)从严查处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

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完善事故举报平台,利用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畅通群众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生产安全问题,形成打击谎报、瞒报歪风的舆论氛围和社会共识。

         山西省政府黎城县国新能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3·2”储煤场棚化钢网架倒塌事故调查组

2018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