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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井下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05 10:30   来源:煤矿地质处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当前,煤矿增产保供任务艰巨且煤价高位运行,极易导致煤矿赶进度超强度、生产组织和现场管理失序、各系统和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可靠度降低等重大风险,极易发生煤矿机电运输事故。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防范和遏制煤矿运输安全事故,现就做好煤矿运输安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煤矿运输安全责任落实。煤矿企业要坚决扛起保供、保安全的政治责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保安全就是保供应”、“不发生事故就是对保供最大支持”的理念,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运输系统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强化运输系统各地点、各环节的现场管理,确保运输事故可防可控。

二、强化煤矿运输安全风险识别管控。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双重预防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运输安全风险识别研判,特别是对提升机、运输皮带、架空乘人装置等运输设备保护装置的安全可靠状况、开掘巷道采用电机车运输且煤层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的运输风险等认真开展动态排查、识别研判和管控治理,及时将运输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发现和处置于萌芽状态。

三、强化煤矿运输安全基础管理。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煤矿运输安全管理机构,配齐运输管理人员,不断完善并严格落实运输安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强化运输系统作业人员业务能力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并取得操作证件。要严把煤矿运输设备及其配件、工具等采购关、验收关和入井关,严查煤矿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等证标的有效性,质量不合格、证标不齐全、非防爆、失去防爆性能、擅自改装、不完好的煤矿运输设备及车辆等严禁入井,严禁使用被列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煤矿运输设备。要严格规范煤矿运输设备选型、安装、使用、维护、检修、更新改造、报废以及安全技术性能测试、检验及探伤等综合管理程序。

四、强化煤矿运输安全现场管理。煤矿企业要坚决杜绝“三违”行为,严格落实运输作业前检查确认制度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运输制度,规范职工操作行为,坚决杜绝扒车、蹬车、跳车的现象。要加强装卸车、警戒设置、摘挂钩、车辆落道、复轨汇报等管理,突出运输全过程人员安全行为控制,做到设施齐全、线路达标、车辆完好、防控到位。要科学安排、调度运输工作,强化运输秩序管理,严格按照运输工序和流程组织作业,严禁为赶生产、赶进度而“超速、超载、超员”运输、人为形成风险和事故隐患。

五、强化煤矿运输设备保护设置和安全性能检查。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用于运送人员的提升机、架空乘人装置等设备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各类保护,并及时进行检查、维护和调整,保证保护装置齐全可靠、安全有效。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入井前必须经第三方阻燃和抗静电性能试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否则严禁下井使用,同时要按照规程要求设置输送带防打滑、跑偏、堆煤等保护装置或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并保证有效。要坚决杜绝提升运输设备“带病”运转和保护装置失效。

六、强化煤矿运输科技强安工作。煤矿企业要坚持对标行业一流,大力推进辅助运输高效化、智能化建设,加强应用无轨胶轮车、单轨吊车、无极绳绞车、齿轨卡轨车等连续运输方式,有条件矿井配套辅运系统智能化管理平台,实现安全高效运输。要进一步优化运输系统,压缩井下运输距离和环节,逐步淘汰小绞车接力运输,减少作业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

七、强化煤矿运输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加强煤矿运输安全工作监管执法和服务指导,督促煤矿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落实运输安全措施,及时排查治理运输隐患。对煤矿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跟踪销号,确保不发生煤矿运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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