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行使,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依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审批公开,是指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它应当公开的事项,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均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行政审批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政策、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
(二)所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事项向社会公示;
(三)所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行政审批公开涉及的主办处室为该事项的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行政审批公开工作的组织检查和指导;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组织对行政审批公开的考核和监督;
局办公室(政务大厅)负责行政审批公开相关工作的协调、电子政务审批系统运作和政务大厅,并承担通过媒体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凡本局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均应当公开。
(一)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方面的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二)全省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主要内容;
(三)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程序、要件、时限;
(四)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结果;
(五)安全生产违法案件处罚依据、程序、时限、结果;
(六)安全生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和缴纳时限;
(七)其它应当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需要停止或增加政务公开内容的,按照职能分工,由行政审批事项的主办处室提出停止或增加的建议,经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组审核,报局务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章 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行政审批公开的范围应当与行政审批事项权力行使涉及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凡应在局内部公开的,应及时在局内部公示。
第八条 行政审批公开应从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便于监督出发,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要求,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确保公开内容及时、客观、准确、全面。行政审批公开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省安全生产网站;
(二)省级报纸、安监动态;
(三)新闻发布会;
(四)局内网办公平台;
(五)政务大厅显示屏、触摸屏;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查询、监督的形式。
第九条 依规定需要通过报纸、电视、局网站等媒体公开的,由主办处室(部门)确定公开内容,局领导批准后,局办公室(政务大厅)实施。
第十条 行政审批公开时间应与内容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应依许可期限长期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随时获知;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应随时公示,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知悉。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为实施好行政审批公开,局成立各个审批项目的审批联席会和行政审批改革领导组。
第十二条 各行政审批联席会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申请事项及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交局办公室(政务大厅)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监督委员会应当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批准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编制《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规则》。明确主办和协办处室、法律依据、工作内容、申报资料与标准、工作程序、收费依据、办结时限、办理结果。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制作流程图。流程图应简单明了,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情办事。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本局网站、理政热线,要求公开依规定应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主办处室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答复。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政务大厅)负责在政务大厅的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局政务网上登载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信息;负责通过《山西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开登载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局开通公开查询、投诉举报电话(0351—6819746);查询电话(0351—6819700、6819719),设立信箱和电子邮箱接受公众的查询、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审批监督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公开方式或方法明显不当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时间、范围、程序、方式、要求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的;
(四)没有按照审批事项工作流程办理的;
(五)行政审批事项发生改变,未按程序提出调整和修改意见的;
(六)不经批准,擅自更改公开内容和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
(八)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九)其它违反行政审批公开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条 检查、监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掩盖问题,敷衍失职的,由本厅责令改正,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局政务公开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