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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03 16:46   来源: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优化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环境,改革行政管理运作方式,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确保行政审批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政务大厅是局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的窗口,负责《行政审批项目公告》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大厅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申请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 政务大厅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制证、发证、送达,实行“一站式”服务。受理材料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和移交相关审查处(室)。依据各联席会议许可决定的文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对决定颁发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依据决定理由,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政务大厅对窗口外受理的不出具书面凭证和制证。

第五条 政务大厅实行“首责任制”。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根据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六条 申报者对退件有异议的,有权持退件通知书到政务大厅申请复核,由政务大厅会同项目审查处(室)予以复核裁定。

第七条 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出具的受理通知书、补正资料通知书、退件通知书,使用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大厅专用章;向申请人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章。

第八条 政务大厅统一开发电子政务平台,接受企业网上申请受理、许可查询,窗口办理事项全部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九条  政务大厅办理行政审批项目所需经费及装备由财务处进行预算和上报,局办公室负责审核。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变更申请书和各类通知书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由政务大厅统一印制或领取。

第十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由相关业务处(室)合同政务大厅协商临时聘用或者借用选派到窗口的工作人员,在政务大厅工作期间及所承担的相关业务归属大厅管理,各种待遇仍属于原单位保障,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热情服务,文明礼貌,认真解答审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政务大厅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内外监督。监察室以随时抽查的方式进行外部监督,并在政务大厅安装监控设备,对工作人员实行效能监督。对违规、违纪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在上级取消或下放审批事项时,行政审批事项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