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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油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03 09:27   来源:危化二处

 2023年4月7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山西省油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油库评审标准》)。为落实好《油库评审标准》,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中,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要求。即通过标准化工作,强化过程管理,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安全生产。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应急管理部于2021年10月27日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以下简称《定级办法》),自2021年11月 1日起施行。该《定级办法》要求:企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由应急管理部按照行业分别制定。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可以自行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二级、三级企业建设工作。

石油库为带有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从装置构成、运营模式、管理重点等方面不同于危化品生产企业。为了避免石油库标准化工作脱离实际、流于形式,出现“两张皮”现象;为了更好的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要求有效植入企业现有的管理体系,与企业其他管理做到有机结合(如HSE、OSHA等),山西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油库评审标准》。

二、制定过程

起草《油库评审标准》前,广泛征求了省内中石油、中石化系统所属油库,以及地方油库的意见建议。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油库评审标准(征求意见稿)》后,按《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先后向各市应急管理局、有关油库企业及相关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征求了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于2023年4月定稿发布。

三、主要内容

《油库评审标准》以应急部《定级办法》为基础,结合《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等制定。主要从适用范围、评分说明、评审方式、达标要求、油库评审标准等方面作出规定,明确石油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与定级工作要求。《油库评审标准》共分3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适用范围,主要明确《油库评审标准》适用于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石油库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企业内部油库参照执行)。同时说明本标准自2023年5月7日起实施,试用期为2年。

第二章为评分说明及评审方式、申请定级条件,共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评分说明。明确了评审标准总分值设定为1000分,采用扣分值,即评审发现的隐患根据对应的评审项扣分说明扣除相应的分值,每个评审项目只扣除一次分值,不重复扣分,按最终得分及是否存在否决项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即,三级:不存在否决项,且得分>850分;二级:不存在否决项,且得分>900分。二是评审方式。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的检查方式,明确评审方式为:查阅文件资料、人员询问、现场检查等。三是申请定级条件。依据《定级办法》明确了企业申请定级条件,并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申请定级条件做出书面的郑重承诺。

第三章为评审标准,共包括17个要素。评审标准主要以《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细则》中石油库涉及项为主体,总体上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对标准化体系的要求,增加了第17个评审要素:自评及持续改进评审标准,对企业的自评工作及持续改进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另外,结合石油库实际情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其他评审要素中修改或补充完善了相关专业设备设施及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如下:

第1评审要素企业选址及总平面布置中,主要增加了达标标准项: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或车间)和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依据《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GB3034-2022)第4.7.2.9条),不符合该条要求的,为否决项。

第4评审要素仪表安全中,主要在第4条中细化了自动设施的投用要求:涉及重点监管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储罐,其压力、温度、液位等监测、报警、联锁、紧急切断设施全部正常投用。第13条中根据石油库的实际情况修改为: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和200m3以上的可燃液体储罐、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应设高高、低低液位联锁控制系统(依据《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2条、第15.1.3条)。

第5评审要素电气安全中,主要增加了三条达标标准项:第24条: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2018版  10.1.6条);第25条:企业应配置电工作业人员。从事电气作业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依据《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17 第9条);第26条:油库设置雷电预警系统(依据《山西省成品油库、带危化品储罐危化经营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实施方案》)。

第6评审要素消防与应急中,主要增加了三条达标评审项:第9条:消防水池应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二级企业:设自动补水设施,且将二级企业要求设定为否决项(依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4.3.9条的第6项;《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8.3.2条的第6项);第32条:在泡沫混合液管道上应设置试验检测口(依据《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 第4.1.7 条);第33条:1. 远程灭火控制系统要求:对于在储罐着火后,由于高温和有毒等不易靠近灭火的罐区、罐组,应设置远程灭火控制系统,灭火介质应依危险物料性质而定; 2.设有远程水喷淋控制系统要求:在储罐着火后会引起相邻的储罐受高温辐射影响而产生次生灾害的罐区,应设置远程水喷淋控制系统,并要求水源充足,能及时快捷喷淋降温(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AQ3036-2010第9.2.3条、第9.2.4条)。

第7评审要素消防与应急中,主要增加了第11条中的二级企业配备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只能服务于注册单位(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 第六条);第42条中二级企业应初步形成安全文化体系(《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3);第43条:自评和深度评估发现的问题隐患应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二次安全专项检查督导工作的通知》);第44条:企业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按照《油气储存企业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建设指南(试行)》要求,逐步建成企业端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实现安全风险数字化智能化管控;第45条对成品油采购与销售环节的管理要求;第46条对装卸环节的管理要求。

第10评审要素作业许可管理中,增加了第7条1.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2.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3.受限空间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2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5.2.1条、5.3.1、第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