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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部门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等三个清单解读
发布日期:2024-05-31 14:55   来源:政策法规处

现将全省应急管理部门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3个清单解读如下。

一、起草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省司法厅关于复制推广“多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模式”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处基于“稳妥编制、试行探索”的思路,在借鉴湖北、河北等省份已实施的清单的基础上,于年初起草了3个清单,4月28日,发文征求了11个市应急局、厅机关13个处的意见,并委托各市应急局和有关处征求了企业意见。5月上旬,收集意见,研究修改后形成了3个清单审议稿。

二、主要内容

一是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共12项,其中《安全生产法》中的未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一般隐患、未定期组织演练、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等7个事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承包单位未向作业地报告有关情况的1个事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的危化企业变更注册地址未申请变更的1个事项,《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地质勘探单位未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报告的1个事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的安全培训机构档案管理不规范、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少于有关标准等2个事项。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主动供述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是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共12项,其中《安全生产法》中的与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应的7个事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未按规定公示的1个事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的与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应的各1个事项。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是配合监管部门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是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共11项,其中《安全生产法》中的与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应的事项、有关负责人未组织或者参与制定规章制度预案等5个事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中的与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应的1个事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与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应的各1个事项,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中的与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对应的2个事项。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适用条件,第1至第5个事项和第11个事项适用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和未造成危害后果4个条件同时具备;第6至第10个事项适用于首次被发现、在限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和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共收回11个市应急局、13个有关处室和24个企业的反馈意见。11个市应急局中,忻州、晋中、长治、晋城、临汾5个市反馈10条意见,其中采纳1条,9条未采纳,经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其余6个市无意见;13个处中,教育训练处、危化一处、危化二处和规划财务处4个处反馈4条意见,未采纳,经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其余9个处无意见;24个企业中,2个煤矿反馈2条意见,未采纳,经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其余22个企业无意见。

四、审议情况

经山西省应急管理厅2024年第9次厅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