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了《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落实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永聚煤业“11·16”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为强化全省煤矿自救器使用管理,特从自救器配备、自救器采购验收、自救器培训、自救器使用、自救器管理维护等方面作出规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装备配置标准》(GB/T50518-2020)和《煤矿用自救器》(GB 24502-2023)等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有关<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晋应急函〔2023〕304号),并向各市应急管理局,各省属煤炭集团和自救器生产单位征求意见。其中24个单位提出53条修改意见建议。经研究,采纳或部分采纳34条,不予采纳19 条。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煤矿自救器管理办法》(修改稿)。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7个部分、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说明制定该《办法》的依据以及该《办法》的适用对象。
(二)自救器配备。明确了煤矿企业应结合本矿井避灾路线和避险时间要求,选用防护时间满足入井作业人员撤到井口或井下避难硐室要求的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45分钟。明确了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根据井下作业人数、作业地点、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所有入井人员每人一台,同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保障井下自救器补给站,并保持总量的10%—20%作为备用。
(三)自救器采购验收。明确了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等采购合格自救器,并对采购的自救器从外观、封印条、化学氧自救器气密性、压缩氧自救器氧气瓶压力等方面进行抽检验收和性能测定,建立自救器采购验收台账。
(四)自救器培训。明确了煤矿企业应加强对所有相关人员正确使用自救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实现全员30秒盲戴,做好培训记录。做好每班入井人员班后地面抽检制度,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主体企业日常检查时要对煤矿自救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地面进行随机抽查入井人员班后盲戴自救器情况,每次抽查不得少于5人。
(五)自救器使用。明确了入井人员每次入井前、出井后,要对所携带的自救器外壳、压力等进行检查,随身携带自救器,严禁破坏自救器。要求在发生瓦斯事故、煤尘爆炸和火灾事故后,作业人员应立即戴好自救器迅速选择避灾路线撤至安全地点,严禁中途脱掉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在使用过程中掌握耗氧情况及撤离灾区的时间,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应到就近的避难硐室避难。
(六)自救器管理维护。明确了煤矿企业应建立自救器的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专人专管。
(七)附则。明确了煤矿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