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应急罚〔2021〕教育训练处 1 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大阳煤矿分公司
地址: 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大阳镇陡坡村 邮政编码: 048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违法事实及证据: 大阳煤矿分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大阳煤矿培训学习签到表》《下井记录》等。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大营盘支行 ,账号 0502**********2077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山西省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太原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