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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0 15:02   来源:煤矿通风处

晋应急发〔2021〕299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矿安综〔2021〕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各类煤矿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我省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责任担当,牢固树立“不出事故就是对保供最大支持”“保安全就是保供应”的理念,任何时候都要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不得违规生产,全力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和防灭火工作,坚决遏制煤矿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强化瓦斯防治和防灭火措施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坚持瓦斯“零超限”、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通风系统要稳定可靠、风量充足。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应抽尽抽、抽采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甲烷、一氧化碳等传感器设置要符合规定,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报警时,要按规定进行处置。开采自燃和容易自燃煤层的矿井防灭火各项措施和自然发火监测系统要齐全有效,有效防范瓦斯和火灾叠加事故。 

三、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执法督查检查力度,重心前移、关口下移至煤矿企业,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可靠、瓦斯防治工程措施落实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防灭火措施现场落实不到位、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等突出问题的矿井,必须依法依规严格处置。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必须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安办发〔2021〕11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季度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晋应急发〔2021〕266号)要求,进一步抓好煤矿防灭火和瓦斯防治各项工作,确保我省煤矿生产安全。

请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本地区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矿安综【2021】70号.pdf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