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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8 09:08   来源:调查评估和统计处

一、起草背景

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惩戒失信和激励守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结合《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发改信用发〔2023〕27号)要求,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全省经济安全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政策依据

制定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主要内容

《应急管理部门重点监管行业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共20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1条至第2条,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第3条至第5条,主要是对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举报奖励,有关人员工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6条至第7条,明确了现有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监管部门;规定了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新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级监管。

第8条至10条,主要是明确了企业信用分类,划为从优到差依次为优秀(A)、良好(B)、中等(C)、差(D)四类九级;规定了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新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1年内,纳入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监管。

第11条至第14条,主要是明确了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自评信用分类工作,根据自评结果,随时申请调整等级评定复核;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信用类别。

第15条至第19条,规定了监督管理,根据安全生产信用分类评定结果,结合安全生产分级分类情况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20条,主要是明确了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