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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电子证照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9 11:18   来源:行政审批处

为进一步推进营商环境建设,优化行政审批服务,省厅在省政务服务平台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启用电子证照。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是明确了电子证照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省政务服务平台启用的电子证照,是在法律、法规设定的省厅行政许可事权范围内,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生成的具备应急管理部规定的原件形式的证照数据文件,包括固定版式、电子印章签署、证照元数据及标识,并应用密码技术保障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适用范围为依托省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等行政许可事项。

二是明确了电子证照的生成。电子证照通过省政务服务平台生成,按照应急管理部电子证照标准,签发电子证照文件,满足证照样式及要素统一的要求,由省厅加盖电子签章后提交山西省政务服务平台发布,开通电子证照功能。

三是明确了电子证照使用。电子证照跨部门、跨地区共享互认服务通过省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电子证照持证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需要提供行政许可等资质证明的,可使用电子证照,不需要再提供纸质证照。

四是明确了电子证照管理与监督。电子证照通过省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系统进行管理统计,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安全可控。电子证照管理、颁发及使用部门应严格落实电子证照管理制度及安全管理责任,加强颁发、归集、存储和使用等环节的信息安全管理,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电子证照使用过程中,电子证照持证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其电子证照信息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