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08 17:15 来源:监管三处
晋安监发〔2018〕227号
晋安监发〔2018〕227号
各市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各县(市、区)安监局及各相关企业,并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将重大危险源源长责任制作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加强部署、检查,确保落实到位。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其他行业领域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源长制”公示制度,接受全体员工监督。
请各市安监局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于2019年1月15日前报省安监局。
附件:《应急管理部关于实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源长任制的通知》(应急〔2018〕89号).docx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30日


